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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事到如今,问问大家,要退钱还是要房!?

发表于2014-07-04

我先说,我现在觉得能够退钱就退钱,再弄下去人都要气晕了。

换个地方再买,大不了再等两年结婚~!

发表于2014-07-04

要房不要钱,贷款都已经在还了!

发表于2014-07-04

最后要房要钱不是我们说了算的

发表于2014-07-04

好歹赶紧解决,这样一拖再拖拖到什么时候,不管房子还是钱,我都可以接受

发表于2014-07-04

律师谈“嘉定悦合国际广场”商铺纠纷案

上海知名房地产律师高律师承办过大量商铺退房的案例,包括上海金山区的电器城项目、苏州的食品城项目、桐乡的农副产品批发城项目、山东乳山的别墅项目等等,两百余案例,全部胜诉,极大的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近期,高律师接到“嘉定悦合国际广场”商铺小业主的电话,反映该项目迟迟不能交房等违约行为,更严重的是,“嘉定悦合国际广场”的开发商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资金链已经断裂,工地也应经停工,多家银行因为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已经将开发商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且查封了“嘉定悦合国际广场”在建工程,至少由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参与了查封。近日,包括第一财经日报在内多家媒体纷纷报道了此事。打电话来的购买“嘉定悦合国际广场”的小业主很纠结,希望退房退款。


高律师认真分析了小业主的情况,结合以往成功帮助小业主退房退款的经验,认为购买“嘉定悦合国际广场”的小业主只有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形,退房退款就是可行的:

1、购房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直接结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具体到购房合同上就是购房者退还房屋,而开发商退还房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实践来看,造成购房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有:

1)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主要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

2)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2、套型误差导致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对此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

3、面积误差导致退房。即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达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4、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选择是否退房。若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5、质量不合格导致退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6、逾期交房导致退房。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逾期办不出产证导致退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8、合同中约定退房。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退房的条件,当其中的条件成就时,即可退房。

购买“嘉定悦合国际广场”的小业主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都可以退房,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且承担违约金、赔偿金等等法律责任。

当然,以上只是简单的列举了可以退房的几种情形,实际操作中比较复杂,细节不同,结果也不完全一样。法律问题真正是细节决定成败。购买“嘉定悦合国际广场”的小业主如果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电话联系高律师13817668278。网站www.law138.com。


发表于2014-07-04

广告走开

发表于2014-07-04

退钱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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